近两年,以借贷名义实施“套路贷”的案件频发,套路之多,让人防不胜防。在“零门槛”“无抵押”“高额度”等口号的蛊惑下,很多人分不清这是“馅饼”还是“陷阱”,一旦被套路便会付出惨痛代价,无力摆脱,有人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本文旨通过对近日爆发的套路贷现象及最新的法律规定进行法律分析,以避免更多人被套路贷,以及被套路贷的受害者可借鉴本文所述维权方式。
案例:连环套路,让人防不胜防
2019年5月,李女士经人介绍参加了某高利息收益投资项目。李女士先与A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将其在北京的房产抵押,借款500万元(实际合同显示借款480余万元,其中的差额为服务费);收到该款项后,李女士根据介绍人提供的投资信息,与B国际物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将该款项汇至B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同时,为了打消李女士顾虑,B公司让C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连带担保,李女士与C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起初两个月,李女士可按时收到B公司每月近10万元的还款及利息,再将该笔款项支付给A公司。但从第三个月起,B公司不再还款,导致李女士无法按时向A公司还款。A公司因无法收到还款,便开始通过各种方式催债,使李女士陷入极度恐慌中。此外,据李女士透露目前尚有几十位与其情况相似的投资者深陷套路贷之中。
一、 “套路贷”的典型表现形式:
从表现形式看,“套路贷”一般分为“借款”、“索债”两个阶段。在“借款”阶段,加害人实施诈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连环套”,最终欠下高额债务;在“索债”阶段,被害人因无法归还巨额欠款而遭到暴力恐吓催债,加害人在此期间的行为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债权,或是电话骚扰、尾随跟踪、恐吓、威逼甚至非法拘禁等。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加害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加害人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其偿还“虚高借款”。
(4)加害人恶意引导被害人通过再借贷或者抵押财产的方式,偿还之前的债务,增加被害人借债金额。
(5)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威胁或是借助虚假诉讼、公证等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索债”,达到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
二、 “套路贷”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套路贷”是通俗叫法,刑法上没有与之相关的罪名。根据前述“套路贷”的表现形式,“套路贷”通常情况下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包括: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恶势力犯罪及相关罪名的竞合等。具体罪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主要适用罪名如下:
1、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3、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4、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5、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6、符合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虚假诉讼罪认定。
(二)民事责任
从形式上看,“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相似,但本质上与这两者不同,是以“借贷”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民间借贷、高利贷的出借人一般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获取高额利息,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本金应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为准,且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此外,借款利息不超过年息24%的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超过年息36%的部分是非法的,无需支付;年息24%至36%之间的部分则为自然债务,已经支付的无法要求退回。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为尽可能避免民事诉讼程序成为“套路贷”设局者实现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目的手段,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针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这一特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同时,规定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 遭遇套路贷的维权方式
“套路贷”之所以使人难以辨识并深陷其中,是因为其大多是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且加害人熟悉相关金融和法律知识,成员之间分工合作,形成合法的的民间借贷形式,让受害者不自觉地钻进他们精心设计的陷阱。
针对李女士的咨询,律师表示目前最好的维权方式是沉着冷静应对,避免产生次伤害,收集维权证据;如果被对方起诉,要积极应诉,避免因缺席导致法官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损害自身权益;同时,建议李女士尽快委托专业人士,通过合法方式去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采取暴力维权、上访等不理性维权方式。
律师提醒:每个案子都有特殊性,不能绝对概括,建议联系专业律师咨询。
多部门联合惩治“套路贷”相关规定、意见
1、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2018年4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3、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4、2019年04月0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5、2019年0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