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名字, 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ANSWER
如果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夫妻离婚时,登记一方极易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时,如果房产产权登记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的出资行为, 另一方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过资,法院就无法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维权时要综合考虑了房屋首付款出资、婚后偿还银行贷款,双方的同居情况、财产混同情况、购房时间、 结婚登记时间等情况作出的综合判断,客观上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购房目的应属合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子,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应该签署双方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婚前房产婚内出售,用该款购置的房屋对方有权分割吗?
ANSWER
如果婚后你将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出售,并用该笔房款在婚内购买房屋或用你婚前存款在婚内购买房屋且登记在你一个人名下,一般认为是你婚前财产的一种转化形式, 该房屋仍然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提供相关证据银行转账凭证。
我婚前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能不分给他吗?
ANSWER
从法律上来讲,房屋已经确定为您们双方共有,但并不意味着你们双方可以对半分割房屋价值。离婚时,若你们之间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法院处理时会考虑你们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 的实际等情况,一般出资一方适当多分。在婚前你自己出资购房时,尽量写自己一个人的名字,如写双方的名字,双方之间应该有个协议,若碍于情面协议也不想签,那相关购买房屋的出资凭证一定要保存好。
婚后买的房子,应如何分割?
ANSWER
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不论是否登记在你们两个人谁的名下,离婚时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后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出资。例如: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自 己子女名下,则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房产价格具体多少需要双方协商,如果调解未果,则需要进行评估。房产价格确定后,如果房产有贷款,还需要明确房子整体价格和欠银行贷款的数额。房产价格减 去剩余银行贷款本金后的金额,才能算是房产的实有价值。其余贷款由得房一方继续偿还,得房一方还应按房产的实有价值向没有拿房一方支付一半的折价补偿款。通常情况下,获得房子一方更有利。一是因 为评估价一般低于市场价;二是如果补偿款不是一次性支付,后面有可能无法顺利拿到补偿款。
男方婚前购买的18万元基金,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现市值20.1万元,离婚时应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ANSWE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购买的基金,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其账 面收益部分属于被动增值,离婚时认定为自然增值较为适宜。
律师建议:
借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建议:
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律师建议:
案涉股票账户,应以双方结婚之日作为基准,以当天一方名下股票市值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的股票市值减去该部分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建议:
彩票法律关系属于射幸合同法律关系,彩票是射幸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彩票购买人支付购买彩票的价款是履行射幸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彩票和奖金不构成原物和孳息的关系。
律师建议:
婚后取得国外公司股票,不是简单的个人财产替代物,其经历了资本的运作和股权外资收购上的审批和工商登记程序,股票的增值收益并非单纯外在因素所致,其中包含了人为因素和资本运作成分,即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而导致的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不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的股票增值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黄宗平律师在接收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准备证据,向大伟摊牌,亮出证据,大伟悔不当初,尤其是看到调查的照片显示吴仪在和自己交往期间还处了其他男朋友,大伟悔恨交加,承认给吴仪购置了房子和车子。准备好证据后,小芳将大伟和吴仪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大伟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吴仪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合计金额5百万。小芳提交了大伟与吴仪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公证书,予以证明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且吴仪曾有逼迫大伟尽快离婚的言行;提交了二人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及网上购物支付记录,用以证明大伟赠与吴仪的总金额。面对上述证据,吴仪承认受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与大伟交往的,自己是善意的受赠人,故不存在赠与无效、返还赠与款项的问题。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据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吴仪明知大伟的家庭状况,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另外,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大伟在此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同属无效。因合同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判令吴仪返还原告小芳5百万元。
黄宗平律师在接收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撤销,并对此作出了三点主要法律意见:其一,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不适用《合同法》的任意撤销权;其二,在离婚协议中各项内容构成一个整体,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案件已不可逆。其三,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原告主张撤销赠与,并分割房屋,违背违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采纳了黄宗平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宗平律师在接收叶某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现居住的房屋属于叶某婚前房于婚后进行多次买卖交易所得收益及房款,只是婚前财产表现形态不同,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属,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资收益,应当属于个人财产。现居住的房屋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叶某婚前购买房屋所得价款。房屋增值属于自然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居住的房屋应属于叶某个人财产。最后法院判决对于周某要求平均分割现居住房屋的请求不予以支持,判决该房屋归被告叶某所有。
黄宗平律师,首席律师,执业15年,一直专注于婚姻家事业务的研究和实践,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专家律师、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律师、为老(北京)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忠厚传家办公室法律顾问。服务多家公司,及公司股东,高管等高净值人士,擅长运用法律、心理、财富管理等工具解决疑难问题。黄律师接受过多家媒体的采访,案件曾被《中国法院网》、《华夏时报》、《北京晨报》等多家媒体关注和报道。办理案件标的最高达人民币壹点贰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