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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NO.1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名字, 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ANSWER

如果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夫妻离婚时,登记一方极易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时,如果房产产权登记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的出资行为, 另一方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过资,法院就无法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维权时要综合考虑了房屋首付款出资、婚后偿还银行贷款,双方的同居情况、财产混同情况、购房时间、 结婚登记时间等情况作出的综合判断,客观上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购房目的应属合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子,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应该签署双方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NO.2

婚前房产婚内出售,用该款购置的房屋对方有权分割吗?

ANSWER

如果婚后你将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出售,并用该笔房款在婚内购买房屋或用你婚前存款在婚内购买房屋且登记在你一个人名下,一般认为是你婚前财产的一种转化形式, 该房屋仍然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提供相关证据银行转账凭证。

NO.3

我婚前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能不分给他吗?

ANSWER

从法律上来讲,房屋已经确定为您们双方共有,但并不意味着你们双方可以对半分割房屋价值。离婚时,若你们之间有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法院处理时会考虑你们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 的实际等情况,一般出资一方适当多分。在婚前你自己出资购房时,尽量写自己一个人的名字,如写双方的名字,双方之间应该有个协议,若碍于情面协议也不想签,那相关购买房屋的出资凭证一定要保存好。

NO.4

婚后买的房子,应如何分割?

ANSWER

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不论是否登记在你们两个人谁的名下,离婚时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后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出资。例如: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自 己子女名下,则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房产价格具体多少需要双方协商,如果调解未果,则需要进行评估。房产价格确定后,如果房产有贷款,还需要明确房子整体价格和欠银行贷款的数额。房产价格减 去剩余银行贷款本金后的金额,才能算是房产的实有价值。其余贷款由得房一方继续偿还,得房一方还应按房产的实有价值向没有拿房一方支付一半的折价补偿款。通常情况下,获得房子一方更有利。一是因 为评估价一般低于市场价;二是如果补偿款不是一次性支付,后面有可能无法顺利拿到补偿款。

NO.5

男方婚前购买的18万元基金,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现市值20.1万元,离婚时应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ANSWE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购买的基金,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其账 面收益部分属于被动增值,离婚时认定为自然增值较为适宜。

律师答疑
男方用婚前继承爷爷的遗产500万元,婚后出借给他人,获得利息240万元,离婚时如何分割?

律师建议:

借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女方婚前购买的黄金2000克和100万元购买的名画,离婚时黄金价格涨了2倍多,名画价格飙升至600万余元,离婚时如何分割?

律师建议:

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女方婚前炒股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1万元,婚后不断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36.5万元,离婚时如何分割?

律师建议:

案涉股票账户,应以双方结婚之日作为基准,以当天一方名下股票市值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的股票市值减去该部分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女方用婚前财产购买彩票,税后奖金80万元,应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建议:

彩票法律关系属于射幸合同法律关系,彩票是射幸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彩票购买人支付购买彩票的价款是履行射幸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彩票和奖金不构成原物和孳息的关系。

女方婚前持有某国外公司股权,婚后置换成股票100万股,并因增发变为300万股,应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建议:

婚后取得国外公司股票,不是简单的个人财产替代物,其经历了资本的运作和股权外资收购上的审批和工商登记程序,股票的增值收益并非单纯外在因素所致,其中包含了人为因素和资本运作成分,即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而导致的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不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的股票增值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下这些情况该怎么办?
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
婚内夫妻双方吵架或一方发现另外一方有外遇后,为了继续和好生活,双方会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很多人认为夫妻吵架后签署的这些协议没有法律效力,随便签无所谓,但实则不然 ,在家事纠纷中,法律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会随便干预。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是有效的。因此告诫大家,婚内协议不是随便可以签署的,一定要慎重。同时提醒大家,该协议对于夫妻双方内部而言有效,但若涉及债务问题,除非债权人知道你们夫妻之间的特别约定,否则对于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婚内“保证书”有用吗,能净身出户吗?
很多夫妻在吵架时为了息事宁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无条件放弃全部夫妻财产的约定,尽管承诺一方其实并无放弃财产的意思表示,然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走到离婚的边缘,则该承诺将成为分割夫妻财产的证据,此时承诺一方若声称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无法举证,就会有败诉的风险。(保证书要看具体内容,如果约定不明,只说净身出户,则通常可能因为约定不明显有失公平而不被认定;另外,如果有附带离婚前提,那通常很难被认定。
假离婚弄假成真,财产分割协议能反悔吗?
实践中常见夫妻为达到规避政策买房、逃避债务、子女读书等目的而假离婚。既然商定假离婚并以此进行财产分割,那么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吗?法律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受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双方办理假离婚时,均是自愿,不存在胁迫。至于是否存在欺诈,则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及收集的证据来确定,例如,有的案件中,一方在离婚前就早有预谋、借口买房等欺骗对方离婚,在通过离婚取得大量财产后迅速与其他人结婚等情况,可能就涉嫌到欺骗情形了。
对方有过错,我能多分财产吗?
一般的婚外情行为(比如:婚内精神出轨,与异性暧昧不清或者偶尔的婚外性行为等)有错,但是不属于婚姻法上的过错(婚姻法上的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也不是法定的影响财产分割的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是男方被认定有婚外情行为,即使没有达到婚姻法上的过错,法官一般也会参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适当倾斜,进而可能影响财产的分配,但是不会太多。而女方往往不受此影响。如果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实践中,无论有过错的是哪一方,一般都会影响财产分配比例。此外,法律还设置了损害赔偿的处罚方式,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实践中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离婚案例分析
丈夫大伟赠与情人吴仪巨额财产,妻子如何维权?
大伟与小芳结婚,小芳在家里做全职太太,照顾子女。大伟在外面全力经营公司。后大伟认识吴仪成为情人关系。小芳发现大伟与吴仪的经常聊天,发现大伟银行账户频繁向吴仪的银行账户转账,转账金额达到5百万。 点击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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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平律师在接收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准备证据,向大伟摊牌,亮出证据,大伟悔不当初,尤其是看到调查的照片显示吴仪在和自己交往期间还处了其他男朋友,大伟悔恨交加,承认给吴仪购置了房子和车子。准备好证据后,小芳将大伟和吴仪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大伟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吴仪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合计金额5百万。小芳提交了大伟与吴仪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公证书,予以证明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且吴仪曾有逼迫大伟尽快离婚的言行;提交了二人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及网上购物支付记录,用以证明大伟赠与吴仪的总金额。面对上述证据,吴仪承认受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与大伟交往的,自己是善意的受赠人,故不存在赠与无效、返还赠与款项的问题。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据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吴仪明知大伟的家庭状况,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另外,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大伟在此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同属无效。因合同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判令吴仪返还原告小芳5百万元。

离婚协议将共有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撤销?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0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9月生育一子张某。因感情破裂,2011年9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离婚,并同意将共同共有的房屋通过协议约定,共同赠与婚生子张某所有。2015年2月,张某某起诉至法院称,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张某名下,仍处于张某某、黄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不再将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赠给张某,并主张依法分割该房屋。被告黄某某委托黄宗平律师对本案进行代理。 点击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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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平律师在接收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撤销,并对此作出了三点主要法律意见:其一,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不适用《合同法》的任意撤销权;其二,在离婚协议中各项内容构成一个整体,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案件已不可逆。其三,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原告主张撤销赠与,并分割房屋,违背违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采纳了黄宗平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多次炒卖,离婚时如何分割?
叶某婚前2006年自购一居室商品房,2008年与周某登记结婚。婚后因房价不断上涨,于是将房屋进行了两次买卖,,最后于2013年用出卖的房屋款购得现居住的房屋,并还是登记在叶某名下。2014年两人因感情不合,周某提出离婚,对于该套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发生争议,周某起诉要求平均分割2013年购得的的该套房屋。 点击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

黄宗平律师在接收叶某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现居住的房屋属于叶某婚前房于婚后进行多次买卖交易所得收益及房款,只是婚前财产表现形态不同,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属,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资收益,应当属于个人财产。现居住的房屋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叶某婚前购买房屋所得价款。房屋增值属于自然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居住的房屋应属于叶某个人财产。最后法院判决对于周某要求平均分割现居住房屋的请求不予以支持,判决该房屋归被告叶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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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平律师

黄宗平律师,首席律师,执业15年,一直专注于婚姻家事业务的研究和实践,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专家律师、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律师、为老(北京)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忠厚传家办公室法律顾问。服务多家公司,及公司股东,高管等高净值人士,擅长运用法律、心理、财富管理等工具解决疑难问题。黄律师接受过多家媒体的采访,案件曾被《中国法院网》、《华夏时报》、《北京晨报》等多家媒体关注和报道。办理案件标的最高达人民币壹点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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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队中既有执业多年的婚姻家庭专业型律师,也有在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多年的离职法官。我们精通法律,认真负责,经验丰富,有执着的热忱,为你争取更大的权益。